【名句·出处】
作官公罪不可无,私罪不可有。(晁说之《晁氏客语》)
凡为官者,私罪不可有,公罪不可无。(施德操《北窗炙輠录》)
【原文·语境】
中立云:“范文正有言:‘作官公罪不可无,私罪不可有。’”
——晁说之《晁氏客语》节选
范文正公云:“凡为官者,私罪不可有,公罪不可无。”天下名言也。
——施德操《北窗炙輠录》节选
【释义·点评】
范文正公即范仲淹,因谥号“文正”,世称范文正公。范仲淹的这两句话非常著名,在宋人的笔记里多有转引,因是口耳相传,文字和句子顺序稍有差异,但意思是一样的。要弄懂“公罪不可无,私罪不可有”是什么意思,首先要知道什么是“公罪”,什么是“私罪”?原来在唐宋时期,官员犯罪分公罪和私罪,公罪从轻,私罪从重。《唐律疏议》和《宋刑统》对此的解释是:“公罪,谓缘公事致罪,而无私曲者”;“私罪,谓不缘公事,私自犯者。虽缘公事,意涉阿曲,亦同私罪”。也就是说“公罪”是官员因承办公事失误而犯的罪,但没有个人的私心;私罪是官员跟公事无关或者虽然是因为公事,但私心作怪而犯的罪。我们知道,一个官员不做事就不会犯错。所以范仲淹所说的“作官公罪不可无,私罪不可有”,意思是说为官不能怕犯公罪就无所作为,应该勇于任事,敢于担当;但断然不可心存私念,以权谋私而犯罪。后来的吕本中将此言收进了《官箴》:
前辈尝言:“公罪不可无,私罪不可有。”此亦要言。私罪固不可有,若无公罪,则自保太过,无任事之意。
在谈为官之道的文章中,也经常被引用。例如——
陈国栋《怎样认识“老好人”》:
古人说,“凡为官者,私罪不可有,公罪不可无”。党员干部为了事业而坚持原则、得罪人,有时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必须的。
(杨新华 释评)